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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里民一民初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赵兴隆与吴聪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里民一民初字第471号原告赵某某,身份号码×××,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告吴某某,身份号码×××,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赵某某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被告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于2006年8月11日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10年12月25日生育一女赵某某。原、被告结婚前就经常吵架,婚后因性格不和及生活琐事等原因亦经常吵架。被告不分场合甚至在女儿面前羞辱、辱骂原告,极大的伤害了原告作为丈夫和父亲的自尊心。被告始终不尊敬原告的父母和亲人,不能尽儿女的义务,甚至对原告父母出口不逊,警告原告亲属不能进自家的屋、不能坐自家的车,要求原告少联系父母,断绝与亲属的关系,原告被迫只能暗地里与家人联系。被告还干预原告工作,使原告不能正常的与同事进行交流、工作。此外,双方经常分屋居住,睡觉时头对着脚,夫妻生活始终不协调。原告抱着被告能够有所收敛的期望而处处忍让,维持着家庭的完整,但牺牲的是自己的人格尊严和生活幸福。为此,原告忍无可忍,与被告从2015年2月5日起一直分居到现在,双方感情仍没有任何改善。在此期间和之前,双方多次协议离婚未果。被告虽为女性,但完全不具备女人的温柔、体贴和慈爱,而且独立生活能力极低,本人的生活还需要原告和保姆照顾,更不能照顾孩子。女儿赵某某从小到大晚上基本一直由原告带,而被告教育孩子的方法不符合儿童成长规律,严重影响到孩子形成正确的三观。孩子现在和原告一起居住,被告也同意孩子由原告抚养。为有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应保持现状,继续由原告抚养为宜。以上事实足以说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维持这样的夫妻关系,双方都痛苦。现诉请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女儿赵某某归原告抚养,被告被告一次性或按月向原���支付抚养费;三、财产依法分割。被告辩称:原、被告感情尚未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原告诉称的离婚理由纯属捏造杜撰的不实之词,完全不成立。原、被告婚前充分了解,有着坚实的感情基础。原、被告相识于军事理论课上,当时被告19岁,原告是军事理论课老师,后经原告的追求,双方确立恋爱关系,经过三年半自由恋爱,相互了解,互相磨合,经过慎重考虑于2006年8月11日登记结婚,于同年8月12日在齐齐哈尔滨碾子山区,9月10日在哈尔滨友谊宫先后两次办理了婚宴。婚后双方沟通顺畅,相敬如宾,感情一直较为融洽,虽偶尔有些小争吵,但矛盾也能及时化解。生活甜蜜、幸福,夫妻感情非常深厚。经过了四年的婚后磨合期,于2010年12月25日生育女儿赵和佳。孩子爸爸给孩子取的名字就寓意就是合家欢乐。原告在起诉状中提及双方经常分屋居���,睡觉头对着脚,夫妻生活始终不协调,关于这点被告存在异议,孩子出生之后一直与爸爸妈妈居住在一张大床,孩子睡觉时会变换姿势,影响到原告休息,有时原告睡沙发,有时原、被告头对着脚睡觉,这只是空间上的原因。结婚九年余,夫妻生活如今只是一种常态,并无不协调。原告说被告对之进行人格侮辱不能进行正常交流,被告要求原告少联系父母断绝与亲属关系等,皆为不实陈述。原告还提及被告不分场合在女儿面前辱骂羞辱原告,在孩子不可避免的会模仿大人行为,被告有时会纠正孩子学习模仿父亲的坏习惯,而原告却认为伤害了原告作为父亲的自尊心,被告认为原告在此方面理解有些偏激。被告婚后一直贤良淑德,关爱家庭,体贴家庭成员,处处以家庭为重。被告作为一名职业女性,在婚后至生育前,每天下班后按时做饭,操持家务,保证让爱人��下班后按时吃饭。生育女儿后,由于白天上班,下班后要照顾孩子,所以请保姆来帮忙做晚饭,简单打扫卫生。赵和佳出生后,被告一直坚持母乳喂养,16个月没睡过整宿觉,后因休息不好,造成心脏严重室性早搏,每天早搏数量达到12000次。医嘱要求晚上睡眠要充分,所以在孩子哺乳期后孩子晚上睡觉、起夜改由爸爸照顾,其余时间孩子的日常生活照顾,包括上幼儿园、上早教课接送均由被告一人独立完成。与此同时,每年至少陪同原告回家探望公、婆一次,每次探望都会给他们二老带礼物包括公公喜欢的烟酒、婆婆喜欢的化妆品、衣服、食品等。公、婆及原告家亲属、公公单位的领导来哈,都是原、被告车接车送,被告并无任何怨言。工作上,被告一直全心全意支持原告,原告婚后步步高升,工作岗位由冷门转热门,从教师转行政,从学工处转到招标采购中心,被告给原告购买了《党政领导干部写作丛书》、《机关的机关》等职场励志书籍。为加强政治学习,提高原告的政治觉悟还为其购买了习总书记撰写的《之江新语》。原告在起诉书中提及被告曾经干预过原告的单位工作,让他不能正常的与同事进行交流,不能正常进行工作。作为妻子,被告有责任和义务让自己的丈夫为了身体健康考虑,减少酗酒,注意身体。然而,原告却不能理解被告的用心良苦,让被告很寒心。女儿赵和佳今年四岁半,经过这半年的离婚风波,孩子变得脆弱敏感,作为妈妈,被告很愧疚孩子在无忧无虑的年龄却给她增加了这么多苦恼。原告的离婚原因蹊跷,而且不给被告缓和机会,着急要离婚结果。原、被告2015年2月6日前从未协议离婚过,2015年2月5日晚上一家三口还一起拌水果沙拉,孩子爸爸用勺子喂被告吃水果,晚上怕被告着凉还给被告盖���子,而且当天没有任何争吵。2015年2月6日早晨,原告突然拿出离婚协议要求离婚,并扬言如果不签字就要去法院起诉。2月6日至今也并未与被告单独沟通其强烈离婚的原因,不顾家人、亲人、朋友、孩子的劝阻,不考虑离婚对孩子的危害,毅然决然将被告起诉到法院。被告认为,被告与原告的感情并未破裂,仍有挽回余地,不同意离婚,由于原告提出离婚很突然,事前并无任何预兆,恳求法庭能给双方一个缓冲的过程,给原本幸福的婚姻一个挽救的机会。原告杜撰离婚借口,编造歪曲事实后诉至法院,其诉讼请求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的婚姻法的规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被告认为双方婚前感情基础牢固,婚后感情和睦、两人的感情没有完全破裂,还有和好可能,不同意和原告离婚。为了维护家庭的稳定和女儿的健康成长和保护儿童合法权益请法庭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并当庭举示:证据一、房屋所有权证。证明坐落于哈尔滨市道里区某某房屋所有权人是被告。证据二、交通银行借款合同。证明原告贷款购买哈尔滨市香坊区某某。证据三、原告个人信用报告。证明原告为购买坐落于哈尔滨市香坊区木材街59号的车位及仓房贷款56万元。仓房及车位是15万元,剩余贷款原告投资做生意及还每个月的贷款。证据四、交通银行流水单。证明原告还贷款18万元的情况。证据五、哈尔滨银行信用卡账单明细。证明原告贷款56万元的分期还款情况。被告为证明其抗辩的理由成立,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并当庭举示:证据一、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原、被告感情未破裂。证据二、保证书。证明被告平时照顾孩子及家庭都是自己独立完成,婚前被告个人有些性格上的缺点,原告是认可的,所以才与被告结婚。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证据的质证意见:证据一无异议。证据二真实性无异议,证明问题有异议,还款18万元有异议,原告的还款的来源被告不清楚,因为原告的工资卡在被告手中。证据三真实性无异议,证明问题有异议,该贷款被告不清楚。证据四真实性无异议,证明问题有异议,这个贷款如何偿还的,被告不清楚。证据五真实性无异议,证明问题有异议,被告不了解。原告对被告证据的质证意见:证据一真实性无异议,被告已将微信中骂原告的话删除。证据二真实性无异议,证明问题有异议,原告是被迫书写的。本院对原、被告证据的认证意见:原、被告对对方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2006年8月11日登记结婚,均系初婚。2010年12月25日生育一女赵和佳。2015年2月5日起分居至今。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以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为准予离婚的前提条件。本案,在被告不认为双方感情破裂且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原告应当提供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如分居已达两年以上、被告有重大过错等。原告仅提供财产的相关证据,不足以证实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离婚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结婚、离婚均为个人终身大事,同时也不仅仅是涉及个人,对双方家庭及子女成长也有所影响。被告欲挽回婚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迟立波人民陪审员  吴宇思人民陪审员  杨婷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