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蓝执字第23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斯琴巴特尔与格日勒图雅、布仁巴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蓝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斯琴巴特尔,格日勒图雅,布仁巴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蓝执字第231-1号申请人斯琴巴特尔,男,蒙古族。被执行人格日勒图雅,女,蒙古族。被执行人布仁巴图,男,蒙古族。本院执行斯琴巴特尔申请执行格日勒图雅、布仁巴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格日勒图雅、布仁巴图未按照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其给付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0月8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格日勒图雅、布仁巴图的存款或其他款项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00)、案件受理费2150.00元、执行费2932.25元及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同时可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数额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额日登宝力格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乌 雅 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