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2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杨国辉盗窃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国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248号罪犯杨国辉,男,197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三台县人,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19日作出(2001)新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国辉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宣判后,2001年4月17日交付执行。该犯历经减刑四次,2004年3月26日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6年9月3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1月19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2年5月28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共减去有期徒刑五年,减刑后刑期自2004年3月26日起至2017年3月25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杨国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杨国辉于2000年11月7日1时许,伙同他人携带作案工具到获嘉县石油公司财物室作案时被发现逃离,后窜至获嘉县润华实业有限公司财务室,将保险柜内的160余万元人民币盗走后逃离现场。被告人杨国辉系主犯。罪犯杨国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8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杨国辉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杨国辉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国辉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4年3月26日起至2015年11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彩霞审判员 梁晓辉审判员 郭 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靳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