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民初字第52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杭州嘉宝车业有限公司与陈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嘉宝车业有限公司,陈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民初字第5266号原告杭州嘉宝车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劳雪芳,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利祥,公司员工。被告陈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负责人张伟钢,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嘉宝车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嘉宝车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嘉宝车业有限公司撤回对陈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杭州嘉宝车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殷小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