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邛崃民初字第27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杨永秋与杨凯、张薇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秋,杨凯,张薇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邛崃民初字第2742号原告杨永秋,女,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委托代理人徐志忠,四川众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凯,男,196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被告张薇薇,女,198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永明,四川天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永秋诉被告杨凯、张薇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华君于2015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永秋的委托代理人徐志忠,被告杨凯、张薇薇的委托代理人李永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永秋诉称,2015年6月25日,被告杨凯、张薇薇因缴纳投标保证金需要,向原告借款300000元,期限为一个月。原告按约向二被告给付了借款。但还款期限届满后二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诉请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00000元。被告杨凯、张薇薇辩称,二被告向原告借款是事实,但是借款的金额为292500元,期间偿还了100000元,现在尚欠原告192500元。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借条一张,欲证明原告出借给二被告的金额为300000元。被告为反驳原告的主张和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原告与被告之间转账明细,及偿还原告100000元的费用报销单一份。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均具备证据的三性,原告与二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但是借条上载明的借款金额与银行转账明细之间存在出入,就证明力而言,银行转账明细较强,故应当认定原告出借的金额为292500元。原、被告对已偿还100000元均无异议,则二被告尚欠原告192500元。原、被告之间约定的借款期限已届满,现原告要求被告还款,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凯、张薇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永秋借款本金192500元;二、驳回原告杨永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保全费1520元,由被告杨凯、张薇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华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周金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