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037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凌丽、平谷地产发展(大连)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丽,平谷地产发展(大连)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03760号原告:凌丽。委托代理人:王汉女,辽宁政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荀静,辽宁政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平谷地产发展(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保税区黄海西四路205号国贸中心E座8层1区。法定代表人:李晓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凯彬。本院在审理原告凌丽诉被告平谷地产发展(大连)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凌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凌丽负担。审判员 邹 凤 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潘正强(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