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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执异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陆婷异议李玉邦与徐侠、徐艳、枞阳县中庆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李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邦,徐侠,徐艳,枞阳县中庆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李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异字第00040号案外人:陆婷,女,198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申请执行人:李玉邦,男,194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徐侠,女,195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徐艳,女,1971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被执行人:枞阳县中庆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法定代表人:徐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震,男,198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玉邦申请执行徐侠、徐艳、枞阳县中庆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李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陆婷于2015年9月24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陆婷称,涉案房屋是其和李震的共同财产,请求人民法院解除上述房屋的查封。本院查明,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以(2015)淮执字第00192号执行裁定查封李震名下房产,淮北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处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上回复称已查封李震名下房产。陆婷与李震于2013年10月17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本院认为,案外人陆婷与李震系夫妻关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应有被执行人李震的份额,人民法院查封李震的财产正确,应予支持,陆婷所提的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陆婷对淮北市相山路东黎苑二期北房地权淮私产字号房屋的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 涛审 判 员  赵海峰代理审判员  盛文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徐蕊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