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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民初字第222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济南左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桐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左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桐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民初字第2220-1号原告济南左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翟刚,山东天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良,男,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住济南市。被告刘桐林,男,1957年8月10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左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桐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左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左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左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济南左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郁文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董文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