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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118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北京坤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佟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坤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佟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昌民初字第11854号原告北京坤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龙潭路1号。法定代表人韩玉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曦。被告佟征,男,1960年8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佟佐尧,男,1935年10月23日出生。原告北京坤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诚物业公司)与被告佟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坤诚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佟征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坤诚物业公司诉称:原告系为被告居住的xx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公司。2011年11月30日,原告与北京市昌平区xx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xx业委会)签订的《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为xx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为多层住宅2元/平方米·月、别墅2元/平方米·月;第二十六条约定,业主违反本合同约定,经原告催缴,未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应当按每日物业费标准的0.1%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从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为xx业主提供服务。此外,为等待新物业入驻,2014年7月份原告还为业主多服务了一个月,在此就暂不主张费用了。原告认为,被告作为xx业主,享受了原告提供的合格物业服务,却拒不履行按时足额付款的义务,属于严重违约,应追究被告的法律责任。被告拖欠了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的物业费5528.88元,并且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第二十六条的约定,被告还应支付违约金2000元。原告多次催要上述费用无果。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约,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正当利益。现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的物业费5528.88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2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佟征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物业公司的主要义务是管理、服务,保障居民的安定生活。但是在原告入住后,管理人员、保洁员、保安员、绿化人员以及水电维修人员均大幅减少,导致院内垃圾不能及时清理,落叶积雪长时间无人清除,花木枯死,荒草丛生,绿化遭到破坏,小区内常出现发小广告的以及招揽其他生意的手艺人在楼间游串的情况,以致发生入室盗窃现象。另外,小区内断水、断电没有告知,电视信号也没有,这种园区状况给我的生活造成不便,生活上也没有安全感;2、我家卫生间管道需要维修,找到原告,原告的回答是:“我们没有人”,让我到外边找人修;3、由于原告的不作为形成了恶性循环,这个责任应当由原告承担,不能转嫁到住户的身上。经审理查明:被告佟征系昌平区xx小区x室的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为153.58平方米。2011年11月30日,xx业委会(甲方)与坤诚物业公司(乙方)签订《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坤诚物业公司为xx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第六条约定了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制定物业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保管相关的工程图纸、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等;根据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授权制定物业服务的有关制度;2、负责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3、负责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4、负责共有绿地、景观的养护和管理;5、负责清洁卫生服务,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等;6、负责协助维护公共秩序和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7、其他服务事项:(1)园内施工、装修队伍及人员的管理;(2)外来人员及车辆管理;(3)电力、消防、有线电视、电话基站、供水等管理服务;(4)园内商户的管理;业主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项。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如下:多层住宅2元/平方米·月;别墅2元/平方米·月。协议签订后,原告坤诚物业公司进入xx小区进行物业服务工作,并于2014年7月31日撤出小区。被告佟征未向原告坤诚物业公司交纳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5528.88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xx业委会与坤诚物业公司签订的《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合法有效,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被告作为原告提供服务的小区业主,享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应当交纳物业费。被告未按期交纳物业费,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佟征辩称,坤诚物业公司在该小区内提供物业服务期间存在多项物业服务不到位的情况。本院认为,原告的物业服务质量存在缺陷,故此本院对原告主张的物业费酌情予以减免,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佟征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视为其放弃了当庭质证和答辩的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佟征给付原告北京坤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二○一三年一月一日至二○一四年六月三十日的物业费三千八百七十元二角二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北京坤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坤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十二元,已交纳;由被告佟征负担十三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诉讼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赵 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思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