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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执行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余细妹与滕家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余细妹,滕家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行字第442号申请执行人余细妹,女,195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执行人滕家新,男,195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申请执行人余细妹与被执行人滕家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4日作出的(2013)连民初字第21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余细妹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87530.10元及诉讼费等。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按期履行。本院经向金融、房产、车辆、土地管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本案无法在执行期限内执结。因此,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连民初字第212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成峰执行员  李彩金执行员  周 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凌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