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执字第59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李涛涛与房桂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涛涛,房桂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执字第598-1号申请执行人李涛涛,职工。被执行人房桂侠,农民。申请执行人李涛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房桂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4)邳民初字第5084号民事判决书:房桂侠赔偿李涛涛医疗费、护理费18092.88元60%即10855.73元,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房桂侠负担。因被执行人房桂侠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涛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没有查询到存款;通过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车辆。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的,本案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执字第59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丁胜利执行员 盖克祥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吕倩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