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初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姜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姜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岳民初字第634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姜某甲,农民。原告王某与被告姜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汤满溢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彭泽利、余元良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上半年自行相识,××××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现已成年。由于被告性格暴躁并有家庭暴力行为,导致双方难以共处。2009年3月,双方各自外出打工,一直分居至今。现俩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被告姜某甲辩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并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亦一直尚可,原告对被告并无家庭暴力行为,且原告父亲生病期间一直是被告在照顾,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自行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双方在岳阳县公田镇政府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姜某乙,现已成年。原、被告结婚后一同在家中经营夜宵生意并抚养小孩,期间夫妻感情较好。2000年左右双方一同前往广东省番禺市务工,小孩交由被告父母抚养。2004年,双方回到家中继续经营夜宵生意,一年后原、被告再次外出务工。2009年3月原、被告一起回家为小孩庆祝生日后,双方各自前往自己务工的地方继续务工,自此双方再未见面并逐渐失去联系。2015年5月21日,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诸本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行相识,经过一定的了解后自愿登记结婚,双方感情基础较牢。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夫妻感情亦尚可。为了家庭的稳定幸福,原、被告相互帮助,相互扶持,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双方分居期间虽产生了隔阂,但俩人之间并无根本的矛盾和利害冲突。只要原、被告双方今后能够善加沟通,彼此包容,正确对待和处理彼此间的分歧和矛盾,俩人完全可以消除隔阂,和好如初,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对于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姜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汤满溢人民陪审员 彭泽利人民陪审员 余元良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赵 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