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益赫执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刘忠于与孙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忠于,孙明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益赫执字第508号申请执行人刘忠于。被执行人孙明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忠于与被执行人孙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孙明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刘忠于与被执行人孙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跃飞审 判 员 吴连保审 判 员 谭环栋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邓 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