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武商初字第12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朱文荣与花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商初字第1297号原告:朱文荣。被告:花惠芳。原告朱文荣与被告花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立案后,于2015年8月24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及缴费通知书,但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卢永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邵梦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