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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武商初字第12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朱文荣与花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商初字第1297号原告:朱文荣。被告:花惠芳。原告朱文荣与被告花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立案后,于2015年8月24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及缴费通知书,但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卢永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邵梦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