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商初字第15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周良德与赵文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良德,赵文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余商初字第1572号原告:周良德。委托代理人:王绿芽,浙江轩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文虎。原告周良德为与被告赵文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周良德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起诉。诉请:一、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本金700000元;二、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利息共计67552.80元(按本金700000元,按年利率5.6%,自2013年9月30日计算至2015年6月20日);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周良德的委托代理人王绿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文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00000元,并于同日出具借条1份。被告在借款后并未如期归还借款本金,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于2013年9月30日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1份。然而被告在出具还款计划后,亦未归还原告借款。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文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周良德借款700000元;二、被告赵文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周良德逾期利息67552.80元(按本金700000元,按年利率5.6%,自2013年9月30日计算至2015年6月20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475.50元,由被告赵文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475.5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审 判 长 吴 翔人民陪审员 郑秋娇人民陪审员 吴晓云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蔡晓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