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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法执二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金月英与李志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月英,李志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邹法执二字第156号申请执行人金月英,居民。被执行人李志国,居民。申请执行人金月英与被申请执行人李志国故意伤害罪一案,本院于二0一五年四月一日作出邹平县人民法院(2013)邹刑初字第1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本院立案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志国所欠申请执行人款16,765.86元,已执行0.00元,尚欠16,765.86元,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本案无法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邹平县人民法院(2015)邹刑初字第1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兴光审判员  张 军审判员  张建民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乃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