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77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韩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7797号原告:韩某,男。委托代理人:李明闯,宿州市埇桥区曹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女。委托代理人:周宗书,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韩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汪银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明闯、被告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宗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经媒人手三次共计给被告彩礼款124000元。××××年××月××日领取结婚证,被告不愿和原告一起生活,和原告没有感情。因和被告结婚,原告花去人民币15万左右,此款全部借的高利贷,给家庭造成极大生活困难。现因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起诉来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返还彩礼款125000元,返还苹果手机一部,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赵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原被告系同村村民,婚前建立恋爱关系,婚后感情尚好,不存在感情破裂的事实。返还彩礼的诉求与事实不符,实际上原告给付彩礼款是12400元,按照法律规定,双方已经结婚,并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存在彩礼返还。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村同组居民,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另原被告在恋爱期间原告分三次共给付被告彩礼款124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同村村民,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因家庭琐事有些矛盾,但只要原被告能正确处理,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在庭审中未提供原被告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现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韩某与被告赵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汪银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臧栩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