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钟礼敏与陈贻康、林田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礼敏,陈贻康,林田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625号原告钟礼敏,农民。被告陈贻康。被告林田梅。本院在审理原告钟礼敏诉被告陈贻康、林田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钟礼敏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礼敏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昌恒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680元,减半收取16840元,由原告钟礼敏负担。审 判 员 黄崇健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尹功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