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17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刘小松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783号被执行人刘小松,男,199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无业,住贵州省余庆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刘小松罚金纠纷(2015)安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小松应缴交罚金人民币1000元和退赔给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121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刘小松已被列为失信当事人,且暂查无被执行人刘小松有执行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5)安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书中涉及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亚虹审 判 员 李敬平代理审判员 陈汉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林美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