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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商初字第61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定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魏照宽、刘云爱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商初字第615-1号原告:定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定陶县青年路中段路东。法定代表人:黄福斌,职位: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晁耀飞,定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魏照宽。被告:刘云爱。被告:魏现礼。本院在审理原告定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魏照宽、刘云爱、魏现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定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已与被告魏照宽、刘云爱、魏现礼自行协商解决借款合同纠纷为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定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无反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定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定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张荣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丰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