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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022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02262号原告李某甲,河北省水利厅机关服务中心干部。委托代理人李顺成,中煤总公司煤炭四处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罗宝石,中煤总公司煤炭四处退休职工。被告刘某,北京澳纽之窗贸易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刘焕文,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政府退休干部。原告李某甲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的事实一、原、被告于××××年××月××日在邢台市桥西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年××��××日生育一女孩李某乙。二、原告曾于2013年、2014年两次起诉离婚,本院均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三、原告称自2011年原告从部队转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双方一直分居。经法院两次不准离婚后,夫妻感情仍未能和好。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李某乙的抚养权由被告选择,如果被告抚养女儿,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四、被告称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双方没有原则性矛盾,分居是因为双方工作原因造成的,婚后被告一直支持原告的工作,一个人带孩子生活,付出很多,坚决不同意离婚。希望与原告加强沟通,化解矛盾,维护婚姻家庭生活。如果离婚,女儿随被告生活。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未能达成调解协议。裁决理由及结果本院认为,原、被告自2011年起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后,不能及时妥善处理,日久必然影响夫妻感情,导致婚姻���现危机,在本院两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未能修复感情,双方分居至今,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主张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情形,本院予以准许。原、被告婚生女李某乙由被告抚养,原告根据其自述收入情况,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李某乙独立生活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某甲与被告刘某离婚。二、婚生女李某乙由被告抚养,原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当月起每月10日前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李某乙独立生活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负担50元,被告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200元(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审判员  纪晨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董杨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