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恢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郑某某、张某某与牛某某物权、所有权及相关权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郑某某,牛某某,郑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恢字第0007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4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下寨镇郑家村。申请执行人郑某某,男,193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下寨镇郑家村。被执行人牛某某,女,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下寨镇郑家村。第三人郑某,男,199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上。系牛某某之子。本院执行郑某某、张某某与牛某某物权、所有权及相关权利一案,执行标的为140377.6元。执行中,被执行人牛某某已给付了2000元。剩余款项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从2015年10月起由第三人郑某负责每月给付二申请人生活费500元,直至其去世为止;由牛某某负责经营责任田的枣园,每年给付二申请执行人2000元,因履行期限长,经申请人同意本案退出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大执恢字第00077号案件的执行。日后被执行人如果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按原判决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政文审判员 张 成审判员 王进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