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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16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段海珊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化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海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化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1615号原告段海珊,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化支公司。负责人:刘正清。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海珊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化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海珊以被告已向原告赔偿为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化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段海珊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化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海珊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化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袁  桂  萍人民陪审员 张  自  强人民陪审员 ���余国初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    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