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峨法执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相,罗国龙,罗海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峨法执字第50号申请执行人张文相,被执行人罗国龙。被执行人罗海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文相与被执行人罗国龙、罗海强买卖合同纠纷[(2015)峨法执字第50号]一案中,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河市民一终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134764.03元(含案件受理费)。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两查”,查银行、车辆、土地、房产,被执行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2015年6月2日,本院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罗国龙家作调查,被执行人罗国龙称其无现金偿还申请人的欠款,同意人民法院拍卖其林地,但因被执行人现在正与其弟罗大平就林地权属纠纷进行诉讼,经与申请执行人核实本案执行结果,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进入无财产专项管理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林地权属确认后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为此,本院认为,对本案未履行的债务,被执行人应继续清偿,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据此,本案本次强制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峨县人民法院(2015)峨法执字第5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恒林审判员 韦 安审判员 王细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覃图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