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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钦民一终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马广胜与广西农垦国有华山农场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西农垦国有华山农场,马广胜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钦民一终字第27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农垦国有华山农场,住所地灵山县檀圩镇潭浪街。法定代表人覃锡辉,场长。委托代理人黄升庆,广西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马广胜,居民。上诉人广西农垦国有华山农场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灵山县人民法院(2015)灵民初字第8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广西农垦国有华山农场的委托代理人黄升庆,被上诉人马广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马广胜是被告广西农垦国有华山农场的职工。1995年1月20日,广西国营华山农场(被告广西农垦国有华山农场的旧称)第十四次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了《广西国营华山农场1995年经营管理方案》其中方案第九条规定:“一九九三年和九四年两年农场已种植的龙眼、荔枝等作物,转让给集体或个人自费经营,实行两费自理,原农场投入的各种费用及支付利息转为经营者负债,五年内还清。”1999年12月30日,原告与同属于被告农场职工的黄庆南签订《交接岗位报告》,约定:黄庆南将1993年3月种植的15.68亩7840株石硖龙眼树退一份岗位给马广胜接管,马广胜接管9.48亩,实存果树457株;岗位原欠债务40683.37元,南庆南负担15928.66元,马广胜负担24754.71元。该份《交接岗位报告》事后已获得了被告及岗位所在地广西农垦华山农场山心队的同意。2000年元月4日,被告与原告签订《租赁合同书》,约定:马广胜承包被告位于广西农垦华山农场山心队长排麓(地名)面积为9.48亩、457棵1993年种植的石硖龙眼果树;租赁期限从2000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共25年;租赁果园岗上期共欠款项24754.71元。2003年6月25日,被告与原告签订《自费种植补充合同》,对《租赁合同书》进行了补充约定。2009年3月10日,广西农垦国有华山农场第十九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了“(2009)第07号”《广西农垦国有华山农场2009年经营管理方案》,其中第十五条规定职工退休时,其所欠单位的承包经营挂欠债务要作出还款计划。2013年12月,原告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被告要求原告对所欠单位的承包经营挂欠债务作出还款计划,就该事项原、被告协商未果。被告于是参照本单位承包岗位的退休职工偿还经营挂欠债务的做法,从2013年12月开始,从广西区农垦局发放到被告财务处的原告退休金中,按月扣除部分退休金用以偿还原告所欠单位的承包经营挂欠债务。其中扣除的具体数额如下:2013年12月至2014年7月共扣除6725元;2014年8月至2015年1月每月扣除345元,共2070元;2015年3月至2015年5月每月扣除345元,共1035元。被告合计从原告退休金中共扣除了9830元。2015年4月23日,原告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被告返还退休金13933.5元(从2013年12月至2015年3月)给原告;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将请求被告返还退休金的金额由13933.5元变更为9830元。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作为被告单位的退休职工,其达到了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依法享有退休金待遇的权利。本案原告的退休金已由广西区农垦局发放给原告,属于原告的合法财产,被告以归还欠款为由扣除原告部分退休金从而引起纠纷,本案不属劳动争议案件。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破坏。退休金作为原告退休后赖以养老的个人合法财产,未经法定程序或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扣划。被告未经得原告同意,扣除原告的退休金,被告取得原告的退休金没有合法依据,原告利益因此受到损失,属不当得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的规定,原告请求被告返还退休金9830元,符合法律的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张因原告在承包经营期间欠单位的承包经营挂欠债务,原告没有作出还款计划,违反合同的规定,所以被告参照本单位承包岗位的退休职工偿还经营挂欠债务做法扣划原告的工资。法院认为,原告在承包经营期间是否欠被告的承包经营挂欠债务、是否应当清偿,这是被告与原告之间的承包合同关系,应另案处理,被告不能因此而私自扣除原告的退休金。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广西农垦国有华山农场返还退休金人民币9830元给原告马广胜。案件受理费74元,由被告广西农垦国有华山农场负担。上诉人广西农垦国有华山农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被上诉人马广胜是上诉人华山农场的职工。1999年12月31日,马广胜同意接管黄庆南的一份岗位果树,原欠农场债务马广胜负责24754.71元。2000年双方签订《租赁合同书》对占用资产进一步确认,按规定占用国有资产应向国家上缴资产占用费,而且实行先交费后使用。但马广胜接管后一直没有交费。2013年11月马广胜办理了退休手续,按照农场2009年3月10日的“(2009)第07号”《广西农垦国有华山农场2009年经营管理方案》,其中第十五条规定退休职工原欠农场债务应从其退休金中扣除,上诉人从马广胜的退休金中扣除其所欠债务并无不妥,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扣除退休金的做法没有合法依据,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马广胜答辩称,被上诉人从农场接管的债务是上诉人的投资债务,农场职工是弱势群体,职工为了保持岗位被迫承包岗位,也承担了农场的债务,被上诉人接岗时欠的24764.71元及利息11672.51元是这个果园的投资费用。被上诉人于2005年退岗时同时把果园退还给上诉人,上诉人在同时应当承担该投资费用。上诉人的《广西农垦国有华山农场2009年经营管理方案》属于霸王条款,有失公平。退休金是退休人员用以养老的基本保障,队国家机关、行政机构经法院程序可以扣划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扣划。综上,被上诉人不同意扣划退休工资还款;上诉人未经法定程序强行扣划退休工资;上诉人要求缴交投资债务没有法律依据,也超过了诉讼时效,因此,上诉人的诉求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双方在二审诉讼期间,没有向法院提交新的证据。综合诉辩双方意见,本院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从被上诉人的退休工资中扣除所欠承包金是否合法,是否构成不当得利?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马广胜是上诉人华山农场的职工。马广胜达到退休年龄后办理退休手续,根据相关规定领取退休金是其个人的合法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的退休金属于被上诉人的合法财产,未有经过法定程序或双方协商一致,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扣划。上诉人未有得到被上诉人的同意或双方协商一致,强行扣划被上诉人退休金的行为,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已经构成不当得利,依法应当返还给被上诉人。上诉人主张扣除退休金是由于被上诉人在承包期间拖欠有其债务,至于被上诉人在承包期间是否存在拖欠债务、该债务是否应当清偿,应另行通过合法途径予以解决。综上所述,上诉人广西农垦国有华山农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实体处理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4元,由上诉人广西农垦国有华山农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 成审判员 陆 斌审判员 文其谦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永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