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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初字第19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禄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禄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1937号原告王某,女,197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政福,福建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禄,男,196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禄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因原告王某以另行提起诉讼为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某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禄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785元,撤诉结案,程序9260032减半收取3892.5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吴鸿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邓雅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