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后刑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武某某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某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后刑初字第178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以下简称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武某某,男,出生于黑龙江省,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科左后旗。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8月7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科左后旗看守所。辩护人连有杰,吉林克顿律师事务所律师。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以后检公诉刑诉(2015)第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海涛、阿拉木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某某及辩护人连有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武某某因对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后刑初字第142号判决、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通刑终字第15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不服,未按法定救济程序维护权利,五次以不给钱不离京为由向接访人员索款,给政府工作人员施加压力,具体事实如下:1.2014年10月一天,武某某到北京上访,科左后旗某镇政府接到通知后指派某镇纪委书记朝某某、派出所所长迟某到北京接回上访人员武某某。从北京久敬庄接济服务中心将武某某接回驻京办期间武某某提出索要住宿费、吃饭、车票等2000.00元,否则不上车回来,为了顺利让武某某回来,当时在驻京办的科左后旗信访局副局长赵某给了武某某500.00元。2.2014年11月7日,武某某到北京上访,科左后旗某镇政府指派某镇党委副书记李某、科左后旗信访局副局长赵某、某派出所所长迟某到北京久敬庄接济服务中心接回上访人员武某某。将武某某接出来后到其住处,武某某提出住宿费没交,要求给400.00元才能走,为了赶时间迟某在北京南站附近给了武某某400.00元。3.2015年3月2日,武某某到北京上访,科左后旗某镇政府指派某镇纪委书记朝某某、某派出所所长迟某接回上访人员武某某。在北京南站附近找到武某某,当时提出索要路费,从北京回来后朝某某给武某某300.00元。4.2015年5月9日,武某某到北京上访,科左后旗某镇政府指派某镇党委副书记李某、某派出所所长迟某接回武某某。到北京后在久敬庄接济服务中心见到武某某,武某某当时提出索要住宿费、车费600.00元,否则不回去,李某给了武某某600.00元后跟着他们回来了。5.2015年7月27日,武某某到北京上访,科左后旗某镇政府指派某镇副镇长刘某某、某派出所所长迟某接回武某某。7月29日晚在北京南站附近找到武某某,经做工作同意回来,但提出索要住宿费、路费700.00元,并在高速路承德服务区刘某某给了武某某7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且有报案材料、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归案情况说明、武某某非访情况说明、接访支出明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训诫书5份、工作说明、武某某非访情况说明、进京上访情况登记表、(2014)后刑初字第1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4)通刑终字第15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后公(查)行罚决定(2015)第01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提交被告人武某某的家庭情况介绍、保证书、诊断书两份(武某某及妻子于淑芝)、医院病历及被告人武某某的残疾证等证据证实武某某的身体及家庭情况,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武某某犯敲诈勒索罪,所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武某某未按法定救济程序主张权利而是进行非正常上访,给科左后旗人民政府及某镇政府带来巨大的信访压力。被告人明知其上访行为必然会导致当地政府前来接访,仍故意为之并借此向工作人员索要钱财,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目的。科左后旗人民政府及某镇政府工作人员,为顺利完成接访任务,在被告人的索要下,多次无奈支付金钱,被告人抓住接访人员的心理乘机索要金钱的行为,属于威胁和要挟手段。综上,被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和要挟手段多次强行索取公私财物合计2500.00元,属于数额较大,依法已经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并考虑其病情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武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7日起至2017年8月6日止,罚金待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赃款人民币2500.00元予以追缴或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赵玉华审判员 王艳春审判员 孟庆贞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秀 珍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家,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