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塘民初字第58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许远与周建军、周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远,周建军,周然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塘民初字第5817号原告许远。被告周建军。被告周然。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远与被告周建军、周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为25元,由原告承担(已交付)。审判员 殷隽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