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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江执字第9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陈建罚金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江执字第955号移送执行人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陈建。关于执行陈建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雁江刑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5年08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未果,现暂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5)雁江刑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书对陈建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测建代理审判员  钟 伟代理审判员  钟 鸣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唐宗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