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恢执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庞琳与于传玺、孙杰荣、于世伟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传玺,孙杰荣,于世伟,庞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恢执字第00071号申请执行人于传玺,男,194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申请执行人孙杰荣,女,194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系于传玺之妻。申请执行人于世伟,男,197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职工,系于传玺、孙杰荣之子。被执行人庞琳,女,197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教师。庞琳与于传玺、孙杰荣、于世伟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03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认庞琳给付于传玺、孙杰荣、于世伟人民币30万元。庞琳未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于传玺、孙杰荣、于世伟于2014年6月5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庞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庞琳有皖KY56**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可供执行,于2015年4月16日已扣押被执行人庞琳有皖KY56**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一辆。现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庞琳一次性给付于传玺、孙杰荣、于世伟人民币14.6万元,余款5.4万元及延迟期间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于传玺、孙杰荣、于世伟自愿放弃,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终结临泉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临民一初字第00372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兴军审判员 王福逊审判员 李东方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晓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