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018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陕西易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贾小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易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贾小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1894号原告陕西易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含元路八府庄园小区13-1-2007室。法定代表人赵亚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江涛,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小平,男,195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易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贾小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易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易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陕西易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王素梅审 判 员 杨海涛人民陪审员 刘儒鸿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于继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