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中民申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朱凤武与齐斌、朱素华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朱凤武,齐斌,朱素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民申字第0006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朱凤武,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朱素年。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齐斌,下岗工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朱素华,系被申请人齐斌妻子,退休工人。再审申请人朱凤武因与被申请人齐斌、朱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淮中民终字第18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朱凤武申请再审称:2007年3月26日、5月12日,被申请人齐斌到朱凤武家中两次分别借款为70万元、5万元,并出具借条二张。双方口头约定月利息1.5%。2010年3月26日,经对账,齐斌将原来的欠条收回重新出具了一张70万元欠条,并出具欠三年借款利息37.8万元的欠条一张,同年5月12日出具欠5万元利息2.7万元的欠条一张。截止起诉时,仅还利息65万元。欠借款本金75万元,利息31.6375万元。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请求再审。齐斌、朱素华提交意见称:朱凤武主张的借款70万元,是在2006年41万元借款基础上,重复计算本息而来。37.8万元利息欠条系被逼所写,实际并不存在。现已偿还本息65万元,原审判决并无不当,请求驳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主张2007年借出75万元,至2010年,被申请人欠本金75万元,利息41.5万元。至2014年起诉,仅还利息65万元。尚欠本金75万元及利息31.6375万元。对该主张,被申请人认可其中的5万元借款及其利息2.7万元,对该5万元借款及其利息2.7万元,双方不持异议。本案争议的是70万元欠条是70万元现金一次性支付形成,还是从41万元借款本金加利息演变而来。本院认为,申请人主张出借本金为70万元,但仅提供欠条,而未提供70万元实际足额交付凭据。被申请人抗辩称最初出借本金为41万元,其提供最初的4张共41万元的欠条及4万元、5万元、7万元、25万元利息计算手稿予以证明。对此,申请人否认出借过4万元、5万元、7万元、25万元给被申请人,但又认可4万元、5万元、7万元的利息计算手稿是自己所写。既然未出借过4万元、5万元、7万元,为何又进行利息计算,对此申请人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因此,申请人主张该70万元借款已足额交付,缺乏证据证明。综上所述,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朱凤武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雨审判员 姜国审判员 李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曹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