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园初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商祥玉与涂凤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祥玉,涂凤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园初字第511号原告商祥玉,男,197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县。被告涂凤英,女,197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商祥玉诉被告涂凤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商祥玉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涂凤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商祥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祥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商祥玉负担。审判员 郭怡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