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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桓执恢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青岛泓海投资有限公司与桓台县唐山镇前大王村民委员会、桓台县唐山镇唐五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泓海投资有限公司,桓台县唐山镇前大王村民委员会,桓台县唐山镇唐五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桓执恢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泓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福州南路87号福林大厦15楼1501室。法定代表人:傅波,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桓台县唐山镇前大王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桓台县唐山镇前大王村。法定代表人:张秉生,村主任。被执行人:桓台县唐山镇唐五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桓台县唐山镇唐五村。法定代表人:于修德,村主任。青岛泓海投资有限公司与桓台县唐山镇前大王村民委员会、桓台县唐山镇唐五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2010)桓商初字第7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桓台县唐山镇前大王村民委员会、桓台县唐山镇唐五村民委员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青岛泓海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桓台县人民法院(2010)桓商初字第76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中学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