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执字第76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罪犯张堂华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堂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7657号罪犯张堂华,男,侗族,小学文化,1987年7月12日出生于湖北省宣恩县,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8日作出(2006)天刑初字第5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堂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至2020年8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3日作出(2011)宁刑执字第922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堂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至2018年10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5年8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张堂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1年以来,罪犯张堂华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该犯未履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堂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在本次减刑间隔期内违纪,收到警告处分,且未履行财产刑,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堂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8年2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卢建国代理审判员 谢宇飞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