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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26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长春发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解放大路支行与王志威、刘淑荣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发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解放大路支行,王志威,刘淑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627号原告:长春发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解放大路支行,住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9999号。负责人:刘宏伟,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戈,该单位职员。委托代理人:王珍泉,该单位职员被告:王志威,男,汉族,1963年11月12日出生,住所: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刘淑荣,女,汉族,1963年6月18日出生,住所: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发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解放大路支行与被告王志威、刘淑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发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解放大路支行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发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解放大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 伟代理审判员 张 蕾人民陪审员 袁立夫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相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