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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姑苏商初字第008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苏州罗特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陆国良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罗特电气科技有限公司,陆国良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姑苏商初字第00892号原告苏州罗特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土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佩霞,江苏铠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祎,江苏铠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陆国良。委托代理人万锡荣,江苏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红英,江苏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罗特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陆国良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罗特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244元,减半收取3612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1122元,由原告苏州罗特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乾代理审判员  张花锋人民陪审员  王建英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