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高新执字第8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郗丙普诉李艳迪、盖亚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郗丙普,李艳迪,盖亚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高新执字第818号申请执行人郗丙普,男,汉族,1971年3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李艳迪,女,汉族,1976年6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盖亚彬,男,汉族,1976年12月12日出生。原告郗丙普诉被告李艳迪、盖亚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的(2014)庆高新商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6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负有全面、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郗丙普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艳迪、盖亚彬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郗丙普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庆高新商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