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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少民初字第03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王某与翟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翟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港少民初字第0300号原告王某,连云港市世合宾馆职员。被告翟某甲,宜兴市太湖地基工程有限公司职工。原告王某诉被告翟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纪艳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翟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7月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08年9月18日生一子翟某乙。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无责任心、不求上进,对家庭极不负责任,加之二人性格不合,长期分居两地,现在被告对原告实施了家庭暴力,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翟某乙由原告抚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承担(或由被告承担)。被告翟某甲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健全的家庭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坚决不同意离婚。本人虽经常出差,但每月都回家,不存在长期分居的情况。我因故与原告相互撕扯,达不到暴力的程度,也没有产生后果,应不构成家庭暴力。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7月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08年9月18日生一子翟某乙。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上述事实,有原告王某提交的结婚证、出生证明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夫妻应当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支持。本案原告王某与被告翟某甲共同生活多年,并育有一子,应当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在婚姻生活中发生矛盾在所难免,二人尚无根本性矛盾,今后双方只要注意自己的言语方式,努力改正不良习惯,互谅、互让,和好是可能的。原告王某称被告翟某甲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并提供了视频资料证明自己的主张,被告翟某甲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称该视频不连贯,两人是相互撕扯,相互推搡,双方都是互打巴掌,没有产生后果,达不到家暴程度。原告王某承认打过被告翟某甲两巴掌,被告翟某甲亦表示愿意改正缺点,加强沟通,化解矛盾,故原告王某主张被告翟某甲对其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本院认定原告王某与被告翟某甲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对原告王某要求与被告翟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翟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用24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上诉人将上诉费交款凭证连同上诉状一并交与本院)。代理审判员  纪艳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许乔博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