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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申字第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巩静云、渠慎磊与丰县名仕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申字第001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巩静云,工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丰县名仕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名仕广场。法定代表人郑荣樟,该公司董事长。原审原告:渠慎磊,职工。再审申请人巩静云因与被申请人丰县名仕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丰民初字第2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巩静云申请再审称:根据《物权法》规定,小区内公共设施属业主共有。变压器属于小区公共设施,被申请人在原审时辩称变压器由供电部门规划安装、产权属供电部门与事实不符,被申请人是适格被告。根据合同约定,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由业主分摊,变压器属于公共部位,而被申请人售房部模型图上没有标注变压器,被申请人构成违约。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内提出。本院于2014年6月17日作出(2013)丰民初字第2173号民事判决,并于2014年7月4日生效。申请人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再审,已经超过申请再审期限。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巩静云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萍审判员  史炜审判员  张培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贾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