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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32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3261号原告:李某,男,198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赫某,女,199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0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牛永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