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9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孙春立与郑雪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春立,郑雪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969号原告孙春立,男,出生于1970年2月6日,汉族。委托代理人赵韶松,新密市青屏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雪英,女,出生于1968年6月26日,汉族。原告孙春立诉被告郑雪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8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春立的委托代理人赵韶松、被告郑雪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4月1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款手续。经原告讨要,被告分文未付。为此,原告起诉要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0元及从起诉之日起的利息,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为支持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了2015年4月19日向原告出具的借据和收到条一份,用于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和原告履行交费义务的事实。被告辩称,郑观松与其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6年离婚。郑观松与原告有债权债务纠纷,其与原告不相识。原告因找不到郑观松,便到被告家以绑架其与郑观松的孩子为要挟让其想办法与郑观松取得联系。后原告未找到郑观松,便以让被告把郑观松于2015年4月19日出具的借据拿走为由将被告带到原告家中,强迫其出具借据和收到条,并要求被告将打条的时间写为2015年4月19日。原告称被告将郑观松出具的收到条交给原告后,便归还其出具的借据��收到条。后被告拿到郑观松的收到条要求换条时,原告不予交换并向法院提起诉讼。故原告所诉不是事实,借条和收条虽然是被告出具的,但其是在原告的强迫之下不得已才出具的。为支持其主张,被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一、照片打印件8张,用于证明被告换条的事实及借条上出具的时间和实际打条的时间不相符;二、2015年2月至2015年6月底的通话记录一份,用于证明原、被告不相识,2015年4月19日打条时原被告之前从未通过电话,2015年5月22日是原、被告第一次通电话的事实;三、郑观松于2015年4月19日出具的收到条一张,用于证明郑观松欠原告借款400000元,被告并不欠原告钱。双方当事人对对方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被告对原告提交的借据和收到条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收到条的内容上其故意写错的两个字“孙收”在原告拿到该条后私自划掉;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一和证据二有异议,认为该两份证据不符合证据的实质性要件,且系传来证据,该两份证据不能否认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对证据三有异议,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被告于2015年4月19日向原告出具借据及收到条各一份。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和还款时间。后经原告讨要,被告未予偿还。为此,原告起诉要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0元,并要求被告自起诉之日起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款400000元,现有其给原告出具的借据及收到条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4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自2015年6月8日起支付利息的主张,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被告应按照欠款400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计付利息。被告辩称其是在原告的胁迫下出具借据和收到条的,但其在出具借据和收到条后未向公安机关报案,也未向法院提起撤销权之诉,且其提供的三份证据不能证明其是在原告的胁迫下出具的借据和收到条,故该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雪英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孙春立偿还欠款400000元,并从2015年6月8日起按照欠款数额400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孙春立计付利息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300元,保全费2520元,由被告郑雪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且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在缴费之日起三日内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从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再执行。审 判 长 王俊峰审 判 员 虎智霞人民陪审员 王国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创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