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23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宁河县愉悦港湾业主委员会与天津市宁河县爱你宝贝韩童摄影馆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河县愉悦港湾业主委员会,天津市宁河县爱你宝贝韩童摄影馆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宁民初字第2348号原告宁河县愉悦港湾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宁河县芦台镇愉悦港湾27号楼。负责人邵志生,主任。委托代理人杨桂云,该委员会副主任。被告天津市宁河县爱你宝贝韩童摄影馆,住所地宁河县芦台镇光明路北侧愉悦港湾**号楼。经营者陈世闲。原告宁河县愉悦港湾业主委员会与被告天津市宁河县爱你宝贝韩童摄影馆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甄如辉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孙凤晖、人民陪审员金晓娟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8日、2015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河县愉悦港湾业主委员会的负责人邵志生、委托代理人杨桂云,被告天津市宁河县爱你宝贝韩童摄影馆的经营者陈世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宁河县愉悦港湾业主委员会诉称,坐落于宁河县芦台镇愉悦港湾27号楼的愉悦港湾业主委员会自2008年6月26日登记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为维护愉悦港湾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经业主委员会研究决定,故起诉,请求被告天津市宁河县爱你宝贝韩童摄影馆立即搬出所占房屋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为支持其上述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天津市房地产登记簿查询证明,内容为宁河县芦台镇光明路东段北侧愉悦港湾小区27号楼权利人为全体业主,登记日期为2008年6月26日,房屋建筑结构为钢混,5层,建筑面积为1748.29平方米,权属性质为国有,使用权类型为出让。2、《关于印发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9]34号。被告天津市宁河县爱你宝贝韩童摄影馆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在庭审中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其经营的天津市宁河县爱你宝贝韩童摄影馆坐落于宁河县芦台镇愉悦港湾27号楼三楼,系从天津市宁河县水木年华传媒艺术中心租用,原告请求排除妨害,与其无关。为支持其上述主张,被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中国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书一份,内容为2006年10月18日,天津市嘉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宁河县芦台镇光明路东段北侧愉悦港湾小区27号楼所有权,房屋建筑面积为1748.29平方米,总层数为5层,房屋结构为钢混,发证机关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2、2005年5月28日借款协议一份,出借方任杰,借用方天津市嘉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以证明天津市嘉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任杰借款2900000元,借用期限3个月,借款利息为年息的20%,违约金为年息的24%,宁河县芦台镇愉悦港湾27号楼1748.29平方米具有独立产权的房屋作为还款保证。协议有任杰签字,天津市嘉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章。3、承诺书一份,内容为天津市嘉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5年5月28日向任杰借款2900000元,因公司财务状况,不能明确偿还任杰借款本金及违约金合计4690800元的时间,向任杰承诺将愉悦港湾27号楼除300平米物业用房及自用办公用房外的部分租赁给任杰使用,租赁费用冲抵向任杰借款的本金及违约金,任杰不再主张违约金,同时同意任杰将部分房屋进行转租。年租金235000元,租期20年,自2008年1月1日起租。4、收据一份,内容为2005年5月28日,天津市嘉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到任杰交来暂借款2900000元整。收据盖有天津市嘉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5、2007年12月28日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内容为天津市嘉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逾期未能偿还任杰借款本金及违约金,将宁河县芦台镇愉悦港湾小区27号楼除300平米物业用房及公司自用办公用房外的房屋租赁给任杰,合同约定了房屋用途、租赁期限20年、交房时间、租金交纳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6、2008年3月28日租赁合同一份,内容为任杰将宁河县芦台镇愉悦港湾小区27号楼三楼转租给陈世闲,用途为办公和商务用途,租赁时间10年,自2008年3月28日至2017年3月27日。经本院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真实性予以认可。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不认可,认为宁河县芦台镇愉悦港湾小区27号楼坐落在宁河县,应该由宁河县建委颁发产权证;对被告提交的证据2、3、4认为与本案无关;对被告提交的证据5、6认为与本案无关,天津市嘉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权将业主的会馆租给别人。经认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6真实性予以认可。本院经调查核实情况如下:2004年2月20日,天津市嘉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宁河县芦台镇光明路东段北侧地号2646-1使用权面积92216.5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2008年6月18日,天津市嘉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宁河县房管局提出申请,将坐落于宁河县芦台镇光明路东段北侧愉悦港湾小区27号楼,产权证号000014125,产权人为天津市嘉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面积1748.29平方米变更为全体业主物业用房。针对本院核实的情况,原告宁河县愉悦港湾业主委员会发表以下意见:天津市嘉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中为“物业用房”,物业用房不在会所的范围内,且物业用房应该进行预告登记。会所是建筑区划内的公共场所,属全体业主所有。针对本院核实的情况,被告天津市宁河县爱你宝贝韩童摄影馆(经营者陈世贤)发表以下意见: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04年2月20日,天津市嘉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宁河县芦台镇光明路东段北侧地号2646-1使用权面积92216.5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2006年10月18日天津市嘉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宁河县芦台镇光明路东段北侧愉悦港湾小区27号楼的房屋所有权,产权证号000014125。2007年12月28日,天津市嘉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任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内容为天津市嘉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逾期未能偿还任杰借款本金及违约金,将宁河县芦台镇愉悦港湾小区27号楼除300平米物业用房及公司自用办公用房外的房屋租赁给任杰,合同约定了房屋用途为办公及商务;租赁期限20年,自2008年元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交房时间为2008年元月1日;租金为235000元/年;天津市嘉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二十年租金收入冲抵向任杰所借款项的本金及违约金。2008年3月28日,任杰将宁河县芦台镇愉悦港湾小区27号楼三楼租赁给天津市宁河县爱你宝贝韩童摄影馆经营者陈世贤,租赁时间10年,自2008年3月28日至2017年3月27日。2008年6月18日,天津市嘉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宁河县房管局提出申请,将坐落于宁河县芦台镇光明路东段北侧愉悦港湾小区27号楼,产权证号000014125,产权人为天津市嘉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面积1748.29平方米变更为全体业主物业用房。2008年6月20日,天津市嘉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登报声明宁河县芦台镇光明路东段北侧愉悦港湾小区27号楼产权证遗失。2008年6月26日,宁河县芦台镇光明路东段北侧愉悦港湾小区27号楼登记归全体业主所有。本院认为,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本案中,天津市嘉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6年10月18日取得宁河县芦台镇光明路东段北侧愉悦港湾小区27号楼所有权,作为产权人,其有权与任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任杰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亦享有转租权,故天津市宁河县爱你宝贝韩童摄影馆的经营者陈世贤亦享有愉悦港湾小区27号楼的承租权,合法的承租权、转租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宁河县愉悦港湾业主委员会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系租赁合同签订之后,故原告请求排除妨害的请求,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宁河县愉悦港湾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宁河县愉悦港湾业主委员会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甄如辉审 判 员 孙凤晖人民陪审员 金晓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隽马伟杰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第三十八条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