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泗执字第003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王玉芹、陈光伏行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泗执字第00351号申请执行人:王玉芹,女,1966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申请执行人:陈光伏,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乐,男,1991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执行人:张太远,男,1977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单位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浍水中路200号。法定代表人:尹瑞雪,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玉芹、陈光伏与被执行人张乐、张太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泗民一初字第004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乐、张太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未按生效法律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玉芹、陈光伏向本院申请执行。(2014)泗民一初字第004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王玉芹、陈光伏12万元;二、张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王玉芹、陈光伏251325.51元,张太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已主动履行完义务,被执行人张太远已给付赔偿款5.1万元。现查明,被执行张乐、张太远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玉芹、陈光伏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并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期限不受执行申请期间的限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4)泗民一初字第00412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期限不受执行申请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平审判员 陈再到审判员 陈幼书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袁金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