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商初字第46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行与林国荣、程湘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460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行。负责人:郑希武。委托代理人:虞建军、翁佳丽。被告:林国荣。被告:程湘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行诉被告林国荣、程湘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799992.75元及其利、罚息(计算至2015年7月12日为42245.84元,以后利、罚息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30000元;3、原告对两被告共同所有的用于抵押的坐落于义乌市名仕家园二单元1501室房地产[房产证号:义乌房权证江东字第b000130**号、b000130**号;土地证号:义乌国用(2006)第1-1**号]在司法处置时就上述款项及本案的诉讼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金银花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行的委托代理人翁佳丽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2年4月17日,原告与被告林国荣签订《个人循环贷款额度协议》一份,约定原告为被告林国荣提供个人循环贷款额度,金额为180万元人民币,有效期为36个月,自2012年4月16日至2015年4月16日,担保方式由林国荣、程湘霞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双方还对其他权利义务内容进行了约定。同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个人循环贷款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约定以其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名仕家园二单元1501室房地产为上述额度协议有效期内的主债权设立抵押,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300万元,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本金、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费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同日,双方就抵押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14年4月18日,原告与被告林国荣签订《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金额18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自贷款人实际放款日起算;实行浮动利率,第一个浮动周期内贷款月利率为6.5‰;按月结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水平加收50%;若被告违约的借款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包括实现债权而导致的律师费等相关费用损失等,双方还对其他权利义务内容进行了约定。同年4月22日,被告程湘霞向原告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一份,约定其作为连带共同债务人对林国荣在原告处的借款180万元承担连带共同还款责任。同年4月23日,原告向被告林国荣发放了贷款180万元。嗣后,被告仅归还了借款本金7.25元,并支付了2015年4月23日前的利息,对其余款项并未支付。被告程湘霞也未履行共同还款义务。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花费律师代理费30000元。本院依照《中行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林国荣、程湘霞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行借款本金1799992.75元及利、罚息(从2015年4月23日起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被告林国荣、程湘霞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行律师代理费30000元。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行对被告林国荣、程湘霞坐落于义乌市名仕家园二单元1501室房地产[房产证号:义乌房权证江东字第b000130**号、b000130**号;土地证号:义乌国用(2006)第1-1**号]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2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林国荣、程湘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21650元,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单位:户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账号:19×××0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员 金银花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彭书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