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029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李知奎与李知停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知奎,李知停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02951号原告李知奎,男,汉族,1967年5月12日出生,农民,初中文化,住夏邑县。委托代理人陈亚,夏邑县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知停,男,汉族,1951年3月4日出生,农民,初中文化,住夏邑县。原告李知奎与被告李知停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对被告李知停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李知停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李知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苏建军审判员 段XX审判员 陈冰海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岳紫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