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蕉执字第122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与余最平、林玉昆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余最平,林玉昆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蕉执字第122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代表人李铭舟,行长。被执行人余最平,女,196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林玉昆,男,196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买受人王英英,女,195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与被执行人余最平、林玉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蕉民初字第5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城南镇城东路1-1号华景嘉园2幢1609室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201464901-1、201464901-2,土地使用证号:宁政国用(2014)第04125号】进行处置。经协商双方当事人及买受人达成协议,同意将被执行人的上述房产以737600元变卖给买受人。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注销被执行人余最平、林玉昆所有的坐落于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城南镇城东路1-1号华景嘉园2幢1609室房产的抵押登记(他项权证号:宁房他证TN字第201419**号);二、解除对被执行人余最平、林玉昆所有的坐落于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城南镇城东路1-1号华景嘉园2幢1609室房产过户手续的冻结;三、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城南镇城东路1-1号华景嘉园2幢1609室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王英英所有;四、买受人王英英可持本裁定书到房地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财产权证照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力效。审 判 长 谢 梁审 判 员 黄振勤代理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阮品秋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付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同意变卖的,可以变卖。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到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