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137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与杨秀华、龚祖娟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杨秀华,龚祖娟,重庆欣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千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375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前进支路17号。负责人王牌,职务行长。被告杨秀华,男,汉族,1978年6月20日生。被告龚祖娟,女,汉族,1977年9月23日生。被告重庆欣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前进支路1号20-3#。法定代表人李飞墨。被告重庆千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前进支路1号跃华新都21楼8-9号。法定代表人郭北秋。本院于2015年9月2日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诉被告杨秀华、龚祖娟、重庆欣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千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撤回对被告杨秀华、龚祖娟、重庆欣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千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负担。审判员 邱颖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