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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福刑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吕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福刑初字第132号公诉机关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居所地烟台市福山区,2015年5月28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取保候审。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烟福检公诉刑诉(2015)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纪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某于2014年12月27日17时30分,醉酒后驾驶鲁Y×××××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某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某路福联肉店处,与沿某路由南向北行驶的高某驾驶的鲁F×××××号轻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吕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验,被告人吕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2.8mg/100ml。公诉机关就指控的犯罪事实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吕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当庭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吕某于2014年12月27日17时30分,醉酒后驾驶鲁Y×××××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某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某路福联肉店处,与沿某路由南向北行驶的高某驾驶的鲁F×××××号轻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吕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验,被告人吕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2.8mg/100ml。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吕某的供述,证实其于2014年12月27日17时30分许,酒后驾车在福联肉店处与一辆由南向北行驶的皮卡车相撞的有关情况。2、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被告人吕某的尿液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吗啡、甲基安非他明类毒品呈阴性的有关情况。3、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证实标有“吕某”字样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2.8mg/100ml;标有“高某”字样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4.1mg/100ml的有关情况。4、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吕某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高某具有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的有关情况。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吕某未按规定会车、醉酒驾驶机动车负事故全部责任、高某无责;双方经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协议,由被告人吕某一次性赔付高某人民币2000元的有关情况。6、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证实2014年12月27日,高某驾车沿某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一辆面包车相撞,车辆有损失,没有人受伤,对方浑身酒味的有关情况。7、受案登记表、122接警记录单、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证实该案由高某于2014年12月27日17时30分报案至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肇事处理中队。接警后,民警赶到现场,发现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同一辆轻型普通货车发生交通事故,两车损坏,无人员受伤。被告人吕某与驾驶员高某均在场。民警在对被告人吕某进行询问时,发现被告人吕某满嘴酒气,有酒后驾车嫌疑。民警勘查现场完毕后,立即带被告人吕某、高某到福山区人民医院,按程序提取血液样本的相关情况。8、酒精检测报告,证实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交警大队警察孟红伟对被告人吕某酒精测试报告的有关情况。9、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吕某已年满十八周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有关情况。被告人吕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其供述与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吕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姜厚元人民陪审员  由玉发人民陪审员  吴风芸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郭君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