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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17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华新混凝土(赤壁)有限公司与鄂州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1790号原告华新混凝土(赤壁)有限公司。被告鄂州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新混凝土(赤壁)有限公司与被告鄂州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新混凝土(赤壁)有限公司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新混凝土(赤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0减半收取870元,由原告华新混凝土(赤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熊明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但卫军